案情前言,借贷抵押物具有两位债务权人 2017年9月,张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女士借款800万元,借贷期间为3个月。为保证还款,张某以其名下的公司厂房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办理借贷抵押手续时,由于厂房已首先抵押给A银行(第一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2500万元)。双方遂办理了余额抵押。陈女士成为A银行以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约定如发生借款纠纷,在原告所在地江苏某市法院进行诉讼。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陈女士多次催讨后无果,于2018年5月委托代理律师向江苏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借款人张某认可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各项事实与诉请,并于2018年3月初在江苏法院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张某应在2018年8月前分期付清全部欠款,否则将陈女士有权立即解除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达成后,张某仅在首月清偿了部分债务200余万元,后续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 2018年9月,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江苏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偿还剩余借款与利息;同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并要求拍卖张某名下的抵押厂房。 当时,第一抵押权人A银行同样通过上海市某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但因债务人没有存款或其他动产可供执行,A银行与陈女士先后向两家管辖法院申请对同一抵押物厂房进行了司法查封,并几乎于同时提起来拍卖手续。 债权人双方出现利益纠纷,委托亦仲竺挽回千万损失 因A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于2020年3月,审理A银行与张某借款纠纷的上海某法院委托某拍卖行对抵押物厂房发起了拍卖程序,经两次流拍后第三次拍卖最终于2020年9月举牌,并最终以3280万元人民币落锤成交。 自张某向陈女士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抵押物被拍卖,张某的逾期偿付期间长达近32月,逾期本息随着时间累计已达800余万元。拍卖后,A银行向法院主张超出抵押价值受偿,要求受偿2800余万元,理由是因为债务人违约导致违约金罚息加重。由于拍卖款扣除各项费用后总计也只有3200余万,A银行的此项要求将直接损害第二抵押权人陈女士的受偿权益。 根据查封情况与债务人的资产拍卖情况,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在自身合理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本案第一抵押权人A银行的合法权益应予尊重。但是第一抵押权人的受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含其未实现的本金、利息、罚息、债权的实现费用等)不应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以及: [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无论第一抵押权人A银行如何计算其受偿标准,基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价值均不得超过其最高抵押数额2500万元。如法院支持第一抵押权人超出上述数额得以受偿的,第二抵押权人陈女士将立即向提请执行异议之诉。 之后,本案代理律师与上海A银行、江苏法院执行庭、上海法院执行庭就拍卖款的具体数额、分配方式、划拨程序进行了反复协商。 最终,债权人A银行妥协,同意在其最高抵押数额内受偿,并确认第二抵押权人陈女士得以顺位受偿拍卖款800万元,并计入陈女士在申请执行前律师调解受偿的200万,代理律师总计为陈女士挽回了1000万元损失。 本案历时较久,风波不断,社会影响不小。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多个债权人、债务人、案外人利益交错,案件也曾一度陷入停滞,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坚持立场不畏压力,主动积极的与各方谈判斡旋,在找准案件关键点后果断决策,最终为陈女士获得了令其十分满意的案件结果。 案例来源:上海市亦仲竺律师事务所,以上为该律所律师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