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2022年底,成都市新开工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将达到100%,全面实现成都市住宅产品结构从清水房为主到成品住宅为主的根本转变。此外,成都市将推行成品住宅菜单式装修,为购房人提供多样化的装修风格选择。 目前,成都市商品住宅以清水房建设方式为主,房屋交付使用后长期分散的二次装修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粉尘及噪音污染,不利于建筑节能减排和城市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住宅建设品质的提升,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势在必行。成都市按照国务院、住建部以及四川省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本次《实施意见》。 成都市将以中心城区作为重点区域,加快推进成都市成品住宅建设发展,构建“重点引领,梯度控制,全域并进”的成品住宅发展格局。 《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至2020年底,成都市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和保障性住房,中心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品住宅面积比例逐步达到100%,郊区市县(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逐步达到80%。2022年底,全市新开工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达到100%,全面实现成都市住宅产品结构从清水房为主到成品住宅为主的根本转变。 在运行机制上,成都市将推行成品住宅菜单式装修。开发企业应以菜单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样化的装修风格选择,满足个性化需求。成品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内的,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2个;成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3个。 以下为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成品住宅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及开关插座、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住宅。 成品住宅建设实现了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可大幅度减少建筑垃圾、粉尘和噪音污染。推进成品住宅建设,有利于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住宅产品结构,减少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7年至2020年底,全市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和保障性住房,中心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品住宅面积比例逐步达到100%,郊区市县(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逐步达到80%。 2022年底,全市新开工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达到100%,全面实现我市住宅产品结构从清水房为主到成品住宅为主的根本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我市成品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我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二)按照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依据《成都市成品住宅年度建设规划(2017-2022)》(详见附件),将成品住宅年度建设规划指标落实到新出让土地的建设条件中,并加强过程监管和验收把关,确保成品住宅建设要求得到落实。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要求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三)结合建筑工业化大力推进装配式装修。在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中,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方式。鼓励整体卫浴和厨房等部品模块化运用,以及集成吊顶、设备管线等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应用,全市住宅装修装配化率逐年提高,在住宅装修中逐步取代湿作业,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和粉尘、噪音污染,提升环境和住宅装修质量。 (四)建立成品住宅土建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1.成品住宅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及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全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成品住宅建设工程推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纳入统一的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监管环节,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在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并行施工的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安装工程预留预埋及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的监督巡查力度;成品住宅装修实施施工样板先行,样板合格后才能全面施工,样板间(层、段)经各方质量责任主体验收评定合格后,再推行后续装修工程施工;成品住宅实行分户验收,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四、运行机制 (一)推行成品住宅绿色环保装修。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采用绿色环保、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房屋装修工程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强化成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保养和维护等内容。 (三)积极引导、鼓励开发企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开发企业对所开发成品住宅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作为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良好的主要评定标准之一予以信用加分。 (四)推行成品住宅菜单式装修。开发企业应以菜单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样化的装修风格选择,满足个性化需求。成品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内的,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2个;成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3个。 (五)明确成品住宅装修内容。成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内容、质量标准和使用的部品部件品牌、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以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装修工程价格等内容。 (六)实施成品住宅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建设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信息,菜单式装修的选择内容,采用的装修部品部件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采用的装修材料的质量及环保证明、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开发企业当前的信用等级等信息。 (七)成品住宅项目应修建实体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 (八)成品住宅建设应进行信息备案。开发企业应自行将成品住宅建设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地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系统中,供购房人随时上网查询。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成品住宅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环保、金融等部门,建立成品住宅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拟制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成品住宅建设中的各类问题,共同推进成品住宅的发展。 (二)以积极的政策措施鼓励开发企业建设成品住宅 1.成品住宅建设中采用装配式装修方式的,其装配式装修工程量计入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享受装配式建设工程相关支持政策。 2.实行成品住宅房屋价格和装修工程价格分别计价的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成品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原则标明房屋挂牌(申报)价格和装修工程价格。在进行成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分别填报房屋价格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装修工程价格。 3.成品住宅项目装修工程成本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4.对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人优先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 5.开发企业超出建设条件要求的比例建设成品住宅,或对无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的存量土地主动按照成品住宅方式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良好信用记录和信用加分。 六、责任监督 (一)开发企业承担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开发企业应主动适应建筑节能减排和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提升成品住宅开发的质量管理能力,择优选择成品住宅施工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及装修质量把控,严格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住宅装修的环保标准,装修工程涉及的材料和部品部件应达到绿色环保要求。 开发企业应认真履行成品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对住户发现的住宅产品质量保修期内的问题投诉,应主动及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予以保修,不得推诿责任。开发企业所开发成品住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就成品住宅整体建设质量向开发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择优选择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加强成品住宅土建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确保成品住宅建设质量合格,并认真履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工作。施工企业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出现问题拒不进行维修的,在建筑业企业诚信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成品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成品住宅产品质量保修责任,并处理好相关质量投诉。 (三)行业协会发挥好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大对成品住宅发展对于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及提高居住品质的宣传力度,为成品住宅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适用范围为各区(市)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王惠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