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天津市滨海新区卡米拉餐饮店(时丽娜)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食品,2019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场所已停止经营,2019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123号 当事人:时丽娜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 2019年11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天津市滨海新区卡米拉餐饮店(时丽娜)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食品,2019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场所已停止经营,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销售过可米酷绵绵冰等食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9年10月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未标注网络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共4页,证明当事人开设店铺的事实; 2. 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销售食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标注网络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4.美团网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标注网络经营的事实; 5.《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2页,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注销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2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