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360元/箱的价格从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号渔场”商标的香辣鳗鱼块(生产商: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00g/袋、60袋/箱;食品批号:2018/11/03)10箱,共计进货金额3600元。上述食品经检验该批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Q/JWS0001S-2018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香辣鳗鱼块时索要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进货票据,同时索要了批次检验报告。
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给当事人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道其购进的该批香辣鳗鱼块是不合格食品。2019年5月3日,当事人以6.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武清区梁明申便利超市5袋该批“1号渔场”商标的香辣鳗鱼块,并出具票据。剩余商品以6.5元/袋的价格在门脸销售出去了,没有开具票据,共计销售金额3900元。 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该批香辣鳗鱼块,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香辣鳗鱼块。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3600元,货值金额:3900元,违法所得:300元。具体内容如下: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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