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药当处[2020] 1号) 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