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姚杰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继续发酵。据证券时报记者从姚杰辩护律师杨兴权处获悉,人民银行[微博]温州分行再次确定二审时最关键的第三方证据贷款卡年检信息确已销毁。这意味着,在今日的终审中,辩方或难提交更多证据。 姚杰案从2012年案发,到今年11月5日二审开庭,受到银行业广泛关注,主要焦点问题为姚杰发放贷款的调查是否尽职?贷款金额分歧如何判定? 浙江法院公开网资料显示,姚杰违法发放贷款案终审将于今天上午10点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被销毁的贷款卡 2015年5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平安银行(前身为深圳发展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客户经理姚杰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杰在担任银行客户经理、承办贷款业务期间,利用客户信任,签订空白担保合同,擅自篡改双方口头约定的担保金额;在授信、贷款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的相关资料,向温州锦泰光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锦泰集团)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量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姚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此案的原告是温州三彬光学有限公司,作为此笔贷款的担保企业,三彬公司举报称担保合同的金额实际上是2600万元,姚杰却“先朱后墨”——即通过先盖章签字后再填写内容,伪造了4600万的担保合同。但姚杰和平安银行则称,该笔担保金额确为4600万元,且有担保合同以及银行批复为证。 一审辩方律师称,三彬公司提供的证据——2600万金额的担保合同是传真件,任何一方无法找到原件,且此合同是平安银行的2012年5月前后新旧两版合同拼凑而成,形成时间存疑。 “案件审理到这个阶段,控辩双方急切需要第三方证据,人民银行做为政府机构,其提供的贷款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信的。”杨兴权表示。据了解,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磁条卡,里面记录有客户年度贷款和提供担保的信息。 对此问题,随着二审接近尾声,法官宣布11月16日下午控辩双方及当事各方一起去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查证。 据了解,央行温州支行给出的最新答复是贷款卡年审报告已经销毁。“央行温州分行的说法是按照内部规定,贷款卡年审报告2年内可以销毁,且2014年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已经取消,之前的贷款卡亦全部销毁。”杨兴权表示。 姚杰是否履行尽调? 一审判决书亦指出,姚杰未审慎履行审查调查职责:锦泰公司的下属关联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姚杰撰写的报告却称其经营状况良好;锦泰公司称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货款,但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一审判决书亦显示,虽然姚杰在报告中有关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记载,但也注明了其无生产、是厂房,由此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其中矛盾可能是笔误或者模板未删除的问题。 杨兴权称:“一审认为姚杰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未予‘实质审查’,但我们查阅所有法律文件,不管是《商业银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还是《贷款通则》都无此项规定。” 据媒体此前报道,对于姚杰发放此笔贷款时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的职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给辩方一审律师的回复意见亦认为,无论是行内制度还是监管要求,均明确客户经理承担贷前调查的职责,但调查的方式、方法并未限定,也无明确规定必须实地考察买卖交易货物支付情况。 “有关调查报告记载虚假以及贸易背景未尽职调查等情况,在温州各大商业银行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故一旦定罪,势必给行业带来无所是从的判断标准,极有可能会引发整个银行业商业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危机。”平安银行相关人士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家上市股份行上海分行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告诉记者,钢贸行业信贷危机发生之后,上海各银行普遍加强了实地尽调,“虽然这对贷款发放效率有所影响,但我们仍要求所有案子都亲访亲核,甚至信用卡发放也是如此”。 对于平安银行的担心,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林达认为有一定合理性,“此类案件背后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博弈,若定性为刑事案件,保证人(即担保企业)脱保的可能性很大,会是最大的赢家。”他说。 对于今日案件的焦点——担保金额问题,林达表示,本案中姚杰是否存在篡改担保金额的事实对案件的定性非常关键,也是控辩双方分歧之处,“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姚杰篡改了担保金额,但姚杰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