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修改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存贷比的删除而尘埃落定。 几经修改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随着存贷比的删除而尘埃落定。 9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下称《决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存贷比指标。8月29日,《决定》删除75%存贷比监管指标,也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删除存贷比:仍将持续监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精细化 “推动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点是最为直接的意义。”一位大行人士谈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时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了不低于100%。此外,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并没有做出改变,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2013年10月银监会发布当时修改过的《管理办法》时曾透露,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2012年底,44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已经提前达到2014年底60%的标准。 “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例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银监会曾分析称。 《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同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这几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改进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银监会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例如,在监测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上,银监会要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并对负债集中度进行多个时段的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