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城商行董事长的“索贿”轨迹 导读 最终法庭认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行贿人均称是基于高志民的身份才向高志民行贿,若高志民不是许昌银行董事长是不会给其送礼的,因此,行贿人给高志民送礼并非基于朋友之间礼尚往来,而是利用高志民的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谋取一定利益。由此,法庭认定其构成受贿。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从被实名举报到一审判决落定,历时三年余,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如何涉罪的经过,逐渐浮出水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独家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收受财物帮企业贷款 这份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编号为“(2015)禹刑初字第233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高志民因为受贿389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时间在今年9月。 公开的简历显示,高志民出生于1961年,是河南长葛市人,曾在长葛市财政局和许昌市财政局工作。2001年起,高志民开始进入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工作,任党委书记兼理事长。2007年许昌市城市信用社改制为许昌市商业银行后,高志民成为该行首任董事长。 实际上,早在2013年5月,就有包括许昌银行副行长等在内的高管对高志民进行实名举报,互联网上的举报信还详细列出了高志民的一些具体犯罪线索。 2014年6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纪委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高志民已经被“双规”,本报以《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被双规 举报信称其涉嫌六大罪状》为题进行了报道。 2014年9月2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依法对许高志民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许昌银行属于地市级小型城商行,截至2012年末,资产总计为142.6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17亿元,利润总额3.5亿元,净利润为2.6亿元。 2014年末,许昌银行和河南省开封、安阳、鹤壁、新乡、濮阳、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13家城商行以新设合并方式整合为一家省级城商行中原银行,并于2014年12月26日正式开业。 2013年的举报信中提及,“高志民做事独断,一意孤行,已经引起了班子成员的不团结”。 信中列举了高志民“六大罪状”,其中包括许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许昌银行时,高志民利用亲属的名义注册空壳公司,从信用社贷款3000万元购买许昌银行原始股并获利5000万。 但这一举报情况判决书并未涉及。不过,举报信中还提及在许昌银行招聘过程中收受贿赂的情况部分被查实。判决书显示,高志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十几人的贿赂,并为行贿人的亲属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志民利用其职务之便,共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或其他财物价值计人民币388.7966万元。 判决书显示,高志民收受贿赂一共35笔数,金额由数万元到数十万不等,其中大部分是为企业贷款提供帮助或者帮忙安排工作。至于这些贷款是否符合条件及相关程序,是否造成银行损失尚不得知。 法院认定:索贿金额逾257万 除了收受现金、购物卡等,高志民还曾向房地产企业索要房屋。 判决书显示,其中,2003年至2009年,高志民向许昌市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许昌市某小区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9499元)和人民币60万元。2006年至2009年,高志民向时任许昌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索要住房2套(价值人民币462467元,高志民付款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高志民收钱很多是在春节、红白喜事等特殊时点。为此,其辩护律师指出,“有部分情况系朋友之间礼尚往来的礼金而非贿金不构成犯罪,且在给行贿人办理贷款时程序上没有违法行为。” 最终法庭认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行贿人均称是基于高志民的身份才向高志民行贿,若高志民不是许昌银行董事长是不会给其送礼的,因此,行贿人给高志民送礼并非基于朋友之间礼尚往来,而是利用高志民的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谋取一定利益。由此,法庭认定其构成受贿。 此外,高志民的代理律师还提出,高有自首、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情节。且高志民受贿情节不恶劣,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法院认为,高志民多次向他人索贿数额高达257.1966万元,并且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6万元,不能说明其主观恶性较轻。其犯罪前的表现亦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高志民有期徒刑10年,并对其受贿赃款进行追缴。 (编辑:李伊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