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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巨贪”涉案超6亿受审 检方:自首立功可从轻处罚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3月7日,杨成林(右一)、杨海(右二)、张婷(右三)在法庭受审。当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涉案金额超6亿元。杨成林的儿子杨海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情妇张婷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堂受审。新华社记者 王靖 摄

  据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3月7日上午9:00,包头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成林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告人杨海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婷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公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由包头市中院受理本案。开庭当日,新华社、内蒙古晨报、包头日报、包头晚报、包头新闻网、包头广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被告人杨成林,1952年生人,曾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杨海, 1979年生人,系杨成林之子。曾任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张婷, 1974年生人,个体经营者。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7日执行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杨海、张婷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元;被告人杨成林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元;杨成林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杨海伙同杨成林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亿元;被告人杨海伙同杨成林共同挪用人民币2.57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张婷伙同杨成林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百万元。

  被告人杨成林、杨海分别触犯数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成林在侦查部门揭发了他人行、受贿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杨成林到案后,还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要绿之源公司、春华水务公司、奈伦集团、正信岳铭公司、隆聚园公司、黄河工贸集团财物共计人民币7803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海到案后,揭发了杨成林向绿之源公司索要人民币3千万元、向春华水务公司索要人民币1900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规定,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杨海到案后,还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杨成林、杨海共同收受铁通物流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杨成林、张婷的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成林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海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婷的刑事责任。

  庭审预计持续4天,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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