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号“搬运工”:别把微信玩儿坏了 擅自转载形式: 未经许可,直接搬运 未经许可,摘录或整合 移花接木,假装原创 微信,已经成为当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据腾讯官方首次公布的用户数据显示,2015年9月微信平均日登录用户达5.7亿。作为当下最活跃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微信的传播途径可谓丰富多样:除了私信点对点、微信群和朋友圈点对面的信息交互模式之外,还有微信公众号对关注粉丝点对面,甚至更广范围的信息传播。 微信公众平台何以成侵权频发之地 每天,我们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看到大量的文章资讯,涵盖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中,有个人用户或微信公众号团队创作的原创作品,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作品是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以转载和再转载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传播的。不少名家名作陷入如此窘境: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爱情故事》曾被某微信公众号转载,且转载时未标明出处;著名相声大师侯宝林先生的相声段子《改行》《空城计》,剧作家何冀平的名作《天下第一楼》,作家白先勇的剧本《游园惊梦》也曾被不同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导演徐峥倾力打造的“囧剧”《港囧》更是在电影上映的第三天就被某微信公众号肆意转发盗版链接……除知名人士外,个人用户和订阅号的原创作品在微信平台上被侵权转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理论上,微信公众平台更多地鼓励原创,发表原创作品不涉及侵权问题。但是,原创作品实在费时耗力,因此很多微信公众号版主就当起了“搬运工”,将网上搜索来的夺人眼球的文章复制粘贴,搬上自己的公众号。有些微信公众号在推送文章的界面刊登广告,并依靠点击率来赢利。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微信公众号更是用诱导性的话语让用户一传十、十传百地不断转载分享,庞大的转载量进一步导致了侵权的频发。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的三种形式 目前,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主要有3种形式:第一种,未经许可,直接搬运。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互联网上或非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注明原创作者的信息并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原创作者的信息有的是作者在作品标题下方或者作品结束地方的署名,有的是微信名。第二种,未经许可,摘录或整合。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摘录或整合他人的作品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且标注了原创作者的信息和作品信息。第三种,移花接木,假装原创。这种形式主要表现在,明明是转载他人的作品,但又不给原创作者署名,更不标注信息来源,而且还对原文进行篡改并以微信公众号的名义发布,让公众误以为是该公众号的原创作品。这种冒称原创的行为不仅对著作权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读者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微信传播他人作品可能涉及哪些侵权行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其作品,虽然注明了原创作者信息和作品信息且未做任何修改,但严格来讲仍然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尤其是对著作权人在原始发布的网页上已经申明“不得转载”、或是采取某些技术措施或要求注册会员后才能阅读等方式限制第三方浏览的作品,未经允许就转载的行为势必构成侵权。 对于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定义的“汇编”行为。该行为可能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未经原作者同意进行汇编,还涉嫌侵犯作品的汇编权。 对于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及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在转载的过程中对文章进行了篡改,还进一步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当然,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主要目的是信息共享和作品推广,尤其在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上,转发或转载是一种普遍的传播方式。对此,原创作者应当明了。如果作者在发布作品时未申明“不得转发或转载”,基本可以理解为作者同意转发或转载,因此原样转发或转载是被普遍认同的。但是如果不是原样转发或转载,或者被转发或转载的内容本身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则要看法律具体规定来判断转发者是否侵权。 保护微信原创作品版权该做些什么? 2015年2月,腾讯公司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作为原创作者,如果作品被微信公众号侵权使用了,既可以选择直接联系侵权主体,也可以通过向微信平台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根据举报规则,一旦某微信公众号被举报抄袭,核实后平台会对被举报的账户进行处理,首次被举报会给予删除侵权内容和警告处理,如被举报5次将被永久封号。 除向微信平台举报之外,权利人仍然有权利通过诉讼的救济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权利人在起诉前首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准备好权属证据、侵权证据、侵权损害证据等,以便在诉讼时向法院递交。 维权很重要,事前防范更重要。建议著作权人提升自身的维权防范意识,从根源上保护自身的著作权。例如,可以及时将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由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强有力的权属证据。另外,如果不同意他人转载自己的作品,建议在发表微信文章上明确标注:本文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科技的日新月异让微信从最早的沟通和信息传递工具逐步转变为作品的传播分享平台。然而,在这个提倡分享的年代,我们所推崇的“分享”指的是分享作品,而不是分享权利。如果在分享作品时,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特别是那些故意篡改作品并冒称原创、未经授权转载作品并借高点击率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理应遭到唾弃和抵制,这种微信公众号侵权游戏该结束了。(雍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