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出院标准,却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留在医院6年不走,还欠下百万元医疗费。为此北京某医院将患者黄女士及其子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122万余元并办理出院事宜。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医院诉称,患者黄女士于2009年6月3日因“左股骨颈骨折”急诊进入医院治疗,检查后于同年6月12日接受“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发生切口感染,发现后医院予以积极对症治疗,并拟进行病灶清除术。2009年9月15日进行病灶清除、人工假体取出术,患者术后病情稳定,感染得到控制。 此后,经医院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百余次,均认为患者已无住院治疗指征,其住院治疗已经终结,早已达到出院标准,应离院回家进行康复护理。故医院多次向其下达出院通知,但黄女士的儿子蒋先生拒绝患者离院,严重扰乱医方管理秩序,不履行赡养义务,虽声称医方存在过错,但始终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医院认为,在医疗服务关系中,配合医方治疗并在达到出院标准时按时离院是患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对医疗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而不应采取拒绝出院、将患者留置于病房等妨害病房管理等手段。医院非老年康复机构,患者长期占用病房导致医方无法收治其他患者,影响了正常的诊疗秩序。 同时,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属于基本的合同义务,患者长期拒缴医疗费,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判令黄女士及其子蒋先生支付医疗费122万余元、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