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3月1日专电 题:反家暴法实施:法律如何管好“不外扬”的“家丑”? 新华社记者姚兵、侯文坤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将同居暴力、冷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增加了报告机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部管“家事”的新法亮点不少,但现实生活中有效遏制家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的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由于中国‘家丑不外扬’等传统家庭思维和取证难等具体问题影响,反家暴的立法过程一路走来很不容易。”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李瑞玲长期从事婚姻家庭咨询,期待这部法律的出台已经多年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很多以前较为模糊的概念,比如具体的惩罚标准等,把遭遇家暴后的庇护问题也提了出来。同时,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有所扩大——从婚姻内部扩大到婚姻外部,如同居暴力等。“这和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复杂、更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现状是匹配的,体现了社会文明很大的进步。”李瑞玲说。 “本次立法还增加了报告机制,比如医院、学校了解到发生家庭暴力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打破了以往自家各扫门前雪这种封闭处事的观念。” 李瑞玲说,在合理合情合法的观念中,合法这个概念更往前提了。 昆明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胡燕长期从事反家暴工作。“以前,像我们一样的社会服务机构常常因为社会认可度不高而很难开展工作。”得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胡燕有些欣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角色,对机构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和支持,也为受害者寻求帮助与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的立法如何有效遏制频发的家暴? 2月29日下午,长期遭受家暴的张琴(化名)做完伤情鉴定后并没有回家,而是来到了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的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寻求庇护和帮助。 35岁的张琴2012年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便开始陆续遭受家暴,即便是在生完孩子之后,依然如此。 “《反家庭暴力法》从无到有,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弱势群体、立法日渐完善,但相关规定期待更细化。”张琴说,以前每次遭遇家暴报警后,警察来了只是劝一下架,做做笔录,然后让我去医院做伤情鉴定。 “但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话,丈夫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没过多久,自己旧伤未愈,又添新伤。”张女士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让施暴者受到相应惩罚,不能因为伤情轻而纵容施暴者。 专家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为家庭矛盾的“灭火”工作提供了保障,而前期“防火”工作的力度却还有待加强。“‘防’优先于‘消’,杜绝家庭暴力,不让这些现象发生,需要前期婚姻家庭教育的铺垫,这个过程中,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做好补充,发挥作用。” “现在法律是有了,但只有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操作细则,才算是真正落地,也才能为那些‘有家不敢回’的人撑起保护伞,让他们早日回家。” 李瑞玲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