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2月3日讯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财政部今天发布通知,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通知》,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财政部还同时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