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车购买商业车险,这很普遍,而且车主往往会委托保险代理人投保。那么投保人没有亲笔签名,保单是否有效?如发生车祸,司机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可以解答这些问题。 杨某有一辆粤A牌的小轿车。2016年1月18日,她通过保险代理人为自己的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但她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38799元。该被保险车辆一直由杨某的丈夫罗某驾驶。 2016年9月23日21时许,罗某驾驶该车辆在花都区天贵路某路段被陶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同时被追尾的还有一辆摩托车),罗某驾驶的小轿车碰到前方停泊等待的另一辆小轿车,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陶某及罗某均弃车逃逸,花都交警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等人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评估确定,杨某的车辆的修复费用总价为35868元,杨某为此支付评估费1790元和拖车费330元。罗某虽无责,但因他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花都交警对他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这时,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7988元,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为此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杨某在庭审中提出疑问:“罗某虽事后逃逸,但无需负事故责任,也没有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花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该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认为,杨某委托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并缴纳了保费,可视为其对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名的追认。而涉案车辆的合法驾驶人罗某事故后逃逸,已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保险条款约定如事故后(驾驶人)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并加下划线,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可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该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根据该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作出拒赔处理。 (何生廷 宁宇) 编辑: a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