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费高达兑付收益40%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西部地区某城商行日前兑付的一款理财产品隐性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为明示收取的托管费的143倍 ■本报记者 张 歆 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在连续的降息和降准面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自然难以保持在高位。事实上,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走低。 尽管如此,理财产品背后的隐性投资管理费却并未相应“瘦身”——某城商行一款8月4日刚刚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银行收费与客户实际收益的比值约为1:2.5,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占到了给客户兑付收益的约40%,而在产品的投资总收益中,银行无需占用资金、更无需承担风险,却抽走了近三分之一的收益。 流动性宽松 理财收益率持续走低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年中、节日等重要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率高的“小窍门”渐渐失效,事实上,今年以来,理财产品收益率呈现出持续下跌的态势。 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上周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仅为4.75%,其中,预期最高收益率在6%及以上的理财产品共25款,市场占比为2.91%,环比减少0.73个百分点。此外,7月份,发行固定收益类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发行2316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15%,环比下降0.08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1542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96%,环比下降0.25个百分点;国有银行发行1090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2%,环比下降0.14个百分点;农村金融机构发行595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95%,环比下降0.08个百分点;外资银行发行25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4%,环比上升0.10个百分点。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资金的宽松程度高度相关。就央行的态度而言,今年上半年的多次降息和降准,为市场补充了数千亿元乃至更高量级的资金,让银行体系中的资金充裕起来;就银行的态度而言,今年银行存贷比的计算方式较往年有所变化,银行存贷比压力有所减轻,同时,银行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采取收缩态势,银行对于高价格揽储的需求自然也相应有所减少”,一位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部分产品隐性手续费 利润率畸高 “现在银行不缺钱,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并不令人意外,但是在这种背景下,部分银行还截留高额投资管理费就令人不解了”,投资者李女士向《证券日报》记者吐槽。 对于投资管理费,目前商业银行的约定比较类似——“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收益,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这种看起来不一定能产生的管理费,一度并未引起投资者注意。某银行理财经理曾在《证券日报》记者暗访时表示,不太可能出现这种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也正是受类似观点误导,投资者此前对于银行的“霸王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表示太多反感。 “其实大量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预期,但银行一般不会提示客户”,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这部分管理费多数情况下是隐身存在的,相对而言,销售费和托管费都是明示存在的,但销售费和托管费的费率大多较低,甚至几乎被忽略不计”。 李女士所吐槽的产品是西部地区某城商行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已经于8月上旬到期。兑付公告显示,产品实际发行额度为4998万元,存续期为33天,共获得投资收益36.86万元。其中,兑付给客户的收益26.43万元,客户表面上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为5.7%,银行收取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分别为723元和10.36万元,银行收益与客户实际收益与的比值约为1:2.5,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占到了给客户兑付收益的约40%。 上述个案的比值或许略显极端,但《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该行大量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与客户兑付收益的比值达到1:4。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提到的李女士购买的兑付收益率为5.7%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虽然在说明书中设定得比较繁复,对于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投资上下限区间,但该产品实际只投资了一项标的资产——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 “即便收取所谓投资管理费,应该是有一定技术门槛吧,这样全部资金投资一只债券,还收取那么高的管理费,我觉得不太合理”,李女士表示,“如果债券市场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大家肯定都自己投资并获益了,谁会愿意分那么多钱归银行做管理费啊,只不过现在银行属于垄断地位,个人不能直接买。”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该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8.5%,计息方式是附息式固定利率。对比银行兑付给投资者的5.7%的收益率来看,银行留存的收益率约为2.8%,确实不算低。此外,就该款理财产品而言,对比隐性的投资管理费和明示的托管费来看,前者是后者的143倍。 相关股份制银行人士同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高占比的情况虽然不一定在每家银行的每个理财产品上发生,但是,鉴于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客户端和投资端的市场情况比较透明,同类型银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投资业绩差距不大,因此投资管理费“暴利”不太可能是个别银行的偶发现象。 超额投资收益 暗合刚性兑付 “不过,目前投资管理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强调,“封闭式非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现在是百分之百的兑付率,也可以说一直在保持着刚性兑付,银行承担的风险确实大于托管本身。” 而且,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无疑是其王牌的抗辩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此也暂未表示异议。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事先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如果银行明确承诺刚性兑付,那我们投资者可以考虑接受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但问题是如果银行确定实行刚性兑付,为什么不干脆修改合同,反而要求投资者在购买时抄写买者自负条款呢”,投资者李女士对于所谓的银行刚性兑付持有保留态度,“银行所谓的刚性兑付仅仅是目前的潜规则,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哪个产品打破,投资者凭什么要为潜规则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