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增加了险资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已出台六年的《办法》被视为保险投资纲领性文件,在险资运用持续改革的背景下,根据投资环境及保险业变化作出了一些调整。具体而言,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条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同时,《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险资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如若险资对于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险企需要报请保监会进行核准。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业内人士分析,在险资规模膨胀、部分险企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的背后,一些中小型险企在负债端,借助高利率的万能险等高现金价值产品迅速做大保费规模,试图弯道超车,但在利率下行周期内,这些险企的投资端压力凸显,因此诸多险资将目光瞄向权益类资产。而如若征求意见稿通过,险资的股权投资将受到来自监管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