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 湖南保监局今日公布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湖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保监局表示,人保健康湖南分公司文件湘人保健康干〔2015〕15号显示,自2015年6月30日起该公司聘任刘爱龙为人保健康郴州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至调查日2015年11月11日止,刘爱龙担任临时负责人时间超过3个月。经查,郴州中心支公司OA系统和财务凭证记录显示,自2015年7月起郴州中心支公司个险部经理雷平在部分郴州中心支公司文件签发、财务报账审批中签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健康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2015年郴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情况说明的报告》和《关于郴州中支“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刘爱龙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湘人保健康干〔2015〕15号),人保健康郴州中支2015年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健康湖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保健康湖南分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湖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