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假药”和通常意义上的“假药”并非一个概念,例如海外代购回来的国外真药,没有国家批准就是假药。“3·15”临近,房山检察院结合近两年办理的制售假药案件,对消费者购买药品进行提醒。 淘宝店代购日产眼药水 2015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委托他人代购 “狮王”牌、“乐敦”牌、“大正”牌等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日本产眼药水22种,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照假药论处。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检察官说法:嫌疑人到案后,往往辩称,药物是国外正规药店购买,绝非假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以假药论处。这些海外代购药品,其来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无相关权威部门的审核把关,出现问题,轻则贻误诊疗时机,重则加重病情,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采购“半成品”包装出售 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以及他人处购买大量用于治疗常见慢性病的波立维、立普妥等假药的半成品,打上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包装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2014年8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联合搜查,查获“波利维”成品38盒、半成品2849板。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波利维等药品依法应当以假药论处。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以假药论处。本案中,王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经营权而擅自制售药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采购低端药加工高端药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卢某某、杨某乙在丰台区某市场购买皮炎宁酊等药物,采用拆装、重新加工药品的方式制造“银泰康丸”、复方银宁康2号、3号、6号等假药,对外邮寄销售。三人所生产假药的货值共计人民币十九万余元,获利九万余元。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药品为假药。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等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经营权而擅自制售的药品,生产、销售的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未检出标签标示的主要成分,依法被认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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