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日电 今日下午,央行及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此前央行、住建部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5%,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此次政策的出台,实际上贯彻了2015年以来去库存的政策导向。而且从市场预期看,能够较好撼动去库存市场的绝招,只能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继续放松。因为从很多政策看,包括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实际上都已经处于一个底部。而从降息等政策看,也基本上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而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放松空间却依然很大。此次政策对于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群体来说,都有积极作用。 严跃进补充分析,此次政策给予了各地信贷政策调整的自主权,允许各地按照去库存的导向和信贷资源的实际情况,积极调整首付比例。当然,两成首付的比例,使得商业贷款购房者能够享受和公积金购房贷款相同的首付待遇,确实很有激励性。 “当然对于一线城市的购房者来说,实际上可能喜忧参半。对于一些限购群体的人来说,可能不能享受此类利好政策而干着急。”严跃进说,而对于一些有购房能力的群体来说,面对高房价和房价过快上涨的态势,可能会积极入手。这在春节前可能还会形成一波成交高峰。 央行及银监会也在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通知最后指出,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接下来经济工作是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投资有效性。 在房地产领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思路是“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016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