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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拟调整 综合征收率下调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羊城晚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月租金收入3万元至10万元个人受益,税收综合征收率有所下调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该局发布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拟自2月1日起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把租金收入及与此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新增一档,而调整后的受益对象均是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新增档次出租收入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较原来均有所下调。

  目前,广州市出租屋税收政策把出租房屋收入分为两大类:个人出租收入和个人转租收入。在这两大类收入之下又再细分两类:出租(转租)住宅房屋收入和出租(转租)非住宅房屋收入。对应这四类收入划分出不同的租金收入区间,确定不同的税收综合征收率。

  广州市地税局在对公告进行解读时称,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六税两费”,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广州市从2月1日起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据了解,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从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在这个范围内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如出租房屋收入的个人,由于不用缴纳这两项附加,相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也有所下降。(记者严丽梅)

  算笔账

  出租住房月入3万

  可少交税22.5元

  现行政策是把月租金收入划分为三档,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分别为:

  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而征求意见稿是把月租金收入划分为四档,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分别为:

  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7.9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以3万元月租金收入计算,每月个人要交的税金可由2400元减少到2377.5元,每月可少交税22.5元。

  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个人转租住宅房屋、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也分别由14%降低为13.925%、由3%降低为2.925%、由8%降低为7.75%。

(责任编辑:施晓娟)

责任编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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