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围猎官员’,当以山西最为典型。”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一位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如何接近、控制并俘获官员,是山西老板们在圈子里公开交流的话题,老板们的朋友圈就是与官员有关的“情报”的流通圈。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权力寻租、贪腐自肥,这些暗黑戏码要能随心所欲“上演”,索贿受贿者固然是主角,行贿者也不是跑龙套的角色。《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受贿人锒铛入狱,而行贿人自由隐身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正如公众所质疑的:2014年审结的刘铁男一案中,人们至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涉案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同样,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情理何在?法理何在? “拍蝇打虎”的高压之下,贪官是过街之鼠,无论收手或者不收手,只要曾经“伸手”,必然罪得其咎。但,如果只惩戒受贿者而轻放行贿者,反腐的司法之轮恐怕也终究是在“失衡跛行”。一则,行贿受贿如硬币两面,如果只打击贪官,就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放任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二则,行贿人往往也是不法利益的获得者,如果不能法律“伺候”,追究行贿者的不法所得就成了一句空话。再者,行贿者日子太过滋润,无论对于灰色的“官场亚文化”,抑或是熟人社会的厚黑“潜规则”,都是事实上的鼓动与放纵。试想,受贿者被严惩,行贿者逍遥法外、继续寻找下一个“围猎”目标,当此语境之下,究竟要靠什么样的制度,才能360度捍卫好权力者的底线呢? 有人说,“每一个落马的地市官员背后,都有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行贿人;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贪官不自洁自律固然可恨,行贿者“组团进攻”亦非正义公平。比如山西老板竟然以安插“卧底”、买通身边人等手段“围猎”官员,如此“无间道”,程序正义与目的正义上果真无须法治考量?官员塌方式腐败的背后,其动因除了有自我防线的崩塌、监督机制的阙如,恐怕不得不提的,也有“非法行贿阶层”在权力赎买中的兴风作浪。 罪刑法定,这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从刑法修正案提高行贿成本,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数量增加,顶层设计传递的价值信号已然非常明确:贪官当重罚,“围猎者”也不能放过一马。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贿行为,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情节轻微的围猎行为,起码要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将之纳入法治化的诚信惩戒体系。总之,在行贿受贿的利益链上,司法与制度的警觉当公平而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