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据媒体报道,唐某被仪陇县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拿提成涉嫌受贿,玩虚报涉嫌贪污,在全面法治的语境下,这几乎是些众人皆知的常理。贪污受贿是个什么罪?能不能遵从功过相抵的逻辑?这些,都是无疑而问的问题。吊诡的是,对于这样的“蛀虫”,地方司法机关不仅没有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反倒在荣誉证书复印件面前对其“网开一面”——如此这般,所依何据? 不得不说,荣誉证书抵刑罚的操作,为“司法地方化”之祸提供了典型例证。一则,法理来说,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换言之,只要触犯刑律,必要接受刑罚,根本就没有所谓“平时表现好”这种荒诞说法。二则,从情理来说,自古以来,一个崇尚秩序的社会,在权责关系上,功过就很清爽。“平时表现”再好,犯罪就是犯罪,不应该有什么豁免权。面对确凿证据,地方法院“法外开恩”,在严肃的刑事处罚上一笔了之,不仅无法震慑犯罪、安抚民意,更是公平不彰的恶示范。荣誉证书不是免死金牌,当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魔力。执法者不能秉公执法,刑事犯罪才被“和稀泥”。 当然,这事儿令人拍案惊奇,不仅在于地方法院的“奇葩判决”,更在于嫌疑人明目张胆在孩子生存成本上揩油占便宜。元曲《醉太平·讥贪小利者》里曾讽刺贪腐行为之下作,“鹌鹑膆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唐校长在孩子早餐上动心思,可谓传神般契合。营养餐在地方上成了唐僧肉的故事,似乎难以禁绝。早在2012年,在湖南凤凰县支教的大学生小梁就曾连发微博,揭露当地营养午餐的现状:“国家拨款3元的营养午餐,到孩子手上,就是一盒牛奶、一片小面包,你们要让这些孩子饿死吗?”此后有调查显示:部分地区3元营养餐的利润率竟有高达50%的。说“利润”,是雅称。不客气地说,财政担当的营养餐被层层盘扣,已经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违纪行为。唐校长的故事也再次警示我们:在基层,营养餐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不能总等着内讧式举报来“清理门户”。 荣誉证书抵罪是法治之耻,而营养餐成了砧板上的鱼肉,该举一反三的,绝不仅仅是一所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