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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理性看待浙江诸暨“冒用医保卡获刑”事件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作者: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浙江诸暨75岁的邹某患有高血压病30多年,长期吃药降压,因自己参加的医保报销比例低,遂让女儿周某冒用80岁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医院配药,自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合计报销药费11376.64元。近日,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对邹某和周某母女俩,均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用家人的医保卡看看病、买买药,竟然会遭遇刑罚伺候,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

说没有想到,无外乎两个理由:一是在看病贵、看病难的现实语境下,很多违法违规的“变通之计”,很容易披上温情的“合理外衣”。二是冒用家人的医保卡,不说比比皆是,起码也是司空见惯。既然法不责众,那么,任何依法追究责任,看起来都像在挑软柿子捏。

不过,冒用家人的医保卡,性质上显然不好等同于挪用家人的零钱包。一声“穷人的悲哀”,看似温情脉脉,不过是混淆是非的捣糨糊。首先,冒用医保卡本质是骗取国家财物。若真默许了“一人持保、全家用药”的乱象,大家都去钻空子,或者都以贫穷的名义不缴费、只拿钱,亏空的医保资源,迟早连救命的兜底责任都承载不起。离开了可持续性谈医保,最后受害的会是富人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能说因为吃不饱饭,于是上街打劫就合法正义了。

其次,在各地医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条例中,皆明确指出,凡伪造医保卡、转让诊疗证、冒用他人身份看病买药等骗取医保费用行为,都要面临罚款或刑事责罚。2014年修订的《刑法》也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既然有法可依,冒用获刑不过是依法行事,既没有僭越程序正义,也没有悖逆公共理性。

法治的要义,在于法理为先,而不是情理先行。富人冒领保障房,和穷人冒用医保卡,身份标签上有别,但是非界定上并无二样。我们可以反思医保监管的疏漏、可以追问穷人保障的短板,但对于既定的法条,如果缺乏恪守与信仰的笃实之心,社会恐怕就难有稳态的秩序。此案也再次告诫我们:医保资金不是唐僧肉,冒用医保卡涉嫌犯罪,并不是糊里糊涂的“家务事”。当然,即便从情理上看,冒用他人社保,站到了诚实信用的对立面,起码并不值得鼓励和原谅;而法院在具体量刑的时候,遵循了“从轻处罚”原则,虽是刑罚,罚单较轻,也彰显了“法不外乎情”的一面。

“冒用医保卡”本质属于违法诈骗——厘清这个前提,我们才能理性判断刑罚里的冷与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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