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数年前,“痛经假”甫一提出,便引发众议,几经浮沉,现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标志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进一步。 “痛经假”之所以久议难决,主要面临几个问题:如何界定“痛经假”?会不会成为滥请假的借口?会不会提高企业成本,导致难以落实,会不会变相抬高女职工就业门槛导致就业难?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流于表面,缺乏“切身”体会。 事实上,国内外医学专家们都认为痛经的特殊保护具备医学根据。对比国内外的立法,也已经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规定,换言之,严重痛经是一种疾病,以往女职工只得强行忍受,自己难受不说,还直接影响工作情绪和同事关系,即便勉强上班办事效率也极其低下,有人说痛经者不好意思向单位请假,导致权益虚置,其实不然,我一位同学从上学到上班每个月都会特休一两天,因为疼痛难忍,面无血色,哪里还顾得上所谓的面子? 送审稿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这就给“痛经假”划定了明确的条条框框,有效地防范随意请假、乱找借口的可能。 至于增加企业成本之说,也要辩证看待,在女职工少的单位,“痛经假”的影响微乎其微,而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则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征未雨绸缪:收到医疗机构证明之后建立档案,可以尽量把女职工的特殊期调整到与双休、公休一致,或避免从事重体力劳动,或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女职工痛经需要休息的人数毕竟是少数,在我国企事业单位普遍采取“基本+绩效”的工资考核方式下,出于经济考量或其他因素,不是特别需要,女职工不会随意拿“痛经假”当挡箭牌的。由此观之,“痛经假”不会对企业成本、企业工作构成根本威胁。退一步说,“痛经假”给企业带来些许“损失”,但企业贯彻法规的执行态度以及释放出的人文关怀,都将激发女职工的工作潜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其社会效应不可低估。 该送审稿亮点很多,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新规就职业女性的生育权益进行了细化和规范,“痛经假”是其中极具代表意义的积极样本。 法律既有强制作用、规范作用,也有指引作用。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曾几何时,大到三个月产假、生育保险,小至一年一度的妇检及“卫生费”,从最先提出时的担忧、质疑和非议,到目前已成为包括私企在内的不少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历史,实则就是法规逐步完善的阶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从这个角度上说,“痛经假”这只可供解剖的麻雀,会对保障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起到不可忽视的带动作用。(斯涵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