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旅游遇到高价消费?“吃了3种鱼,竟然1万多!”江苏常州陈先生称,大年初二在导游带领下在哈尔滨一家餐厅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鳇鱼在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该店员称,“我们都是明码实价,可以放心来店里消费。”(2月14日《新京报》) 其实,无论销售那类商品,明码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错。问题是,索性自行定价,让消费者感觉物有所不值,这种明码标价,显然有失明码标价应坚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和利润原则,“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回复,叫人不得其解。 对于“明码实价、放心消费”这种语境,必须从两方面一一厘清:首先,几乎所有游客都会认为景区物价虚高,之所以会产生消费,是迫不得已,而非“愿打”之中的“愿挨”;其次,旅游就是吃喝玩乐,吃在旅游首位,对于消费价格合不合理,消费值不值的,这似乎不是每个游客够定夺得了的事儿。 的确,相对市区而言,景区餐饮业需要增加更多的场地、人工、运输等成本,面临高投资是否会有高回报的风险,这些都需要合理定价来消化。《价格法》也确实赋予各行业有权依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品、服务价格。但这并不是没有条件的,《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由此,“明码标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听上去这种交易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任何商品交易,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商品消费的环境设置、制度设计、市场准入等环节必须公平公正,如果不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将明码标价当成公平公正消费的“挡箭牌”,实则正是暴露了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正如“天价鳇鱼”的定价来说,还有何公平公正可言?(禄永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