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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老龄民工工伤后只能“精神疗伤”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中国青年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2015年10月13日,王明海61岁的妻子刘翠兰从济南一建筑工地2米多高的建筑铁架跌落,胸部骨折、肺部损伤。为了给妻子治病和讨回一个公道,王明海开始在山东省济南市“像苍蝇一样到处乱飞”。一方面,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明海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医学知识,这让他在与施工方的协调中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当他费尽心力搜集齐证据,找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时,却被告知他妻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予受理。(2月22日澎湃新闻网)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劳动力在逐年减少,据了解,从2012年开始,16-60岁的劳动力人口每年减少数百万,去年更是比2014年减少487万,但50岁以上的人口并未减少,高龄农民工未来仍将占整个农民工劳动群体的一定比例,高龄农民工人数也将继续增加。

  高龄农民工越来越多,但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容易受到忽视,容易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差异较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一些高龄农民工在工伤之后,却得不到认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如新闻中的刘翠兰。而高龄农民工更容易在工作中受伤,且往往康复较慢,甚至伤后对日常体力劳动生活自理造成影响,也将失去经济来源,这不仅让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更对其精神造成深重打击。

  王明海的老伴刘翠兰,得不到补偿,不得不“精神止痛”,让人不由五味杂陈。像刘翠兰一样的高龄民工并不少,并将越来越多,他们的权益亟待予以重视。有律师表示,中国法律只规定不能雇佣童工,并没有说不能雇佣60岁以上的老人,这些人的劳动权利及相应保障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老龄劳动者不在工伤认定范畴之内,可能也是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就像规定企业不准用童工一样。但不将老龄民工纳入工伤范畴,却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既然劳动力市场需要老龄民工,而用人单位使用老龄劳动力,既不违法,又可以免却老龄民工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后的企业法律责任,这或可助长企业争相招聘老龄民工。

  在权责不对等之下,就有必要统一法律认识,进行顶层设计,将老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写进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予以保护,不能让老龄农民工在工伤后只能悲壮地通过刘胡兰事迹来进行“精神疗伤”。(戴先任)

责任编辑: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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