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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法》5月1日起施行 承包者应承担保护海洋环境义务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中国青年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青年网记者李延兵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229日电(记者 李延兵 裴清波)2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651日起施行。

  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深海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中国青年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该法案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者的申请资格、义务责任以及勘探开发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等做了规定。 

  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说,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针对承包者的义务,孙书贤说,按照深海法的规定,承包者除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活动,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还需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的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补充说,勘探开发者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还要确定环境基线,要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要制定监测方案,并实时跟踪监测,不断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同时,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者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岳仲明表示,该法案还明确规定,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责任编辑: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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