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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点问答:哪些人可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有哪些待遇?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10

  眼下正值暑期,不少上班族开始考虑规划年休假行程安排。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带薪休假长短如何确定?休假时享受哪些待遇?针对这些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为网友详细解答。

  Q1:哪些人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般能休多少天?

  A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累计工作时间不同,每个人能享受到的年休假长短也不一样。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Q2:如果当年已经休过寒暑假,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A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足年休假天数。

  Q3:如果当年带薪年休假没休完,应该怎么办?

  A3:一般情况下,当年带薪年休假应该在当年休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年度安排的,应该经职工本人同意。如果不能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单位除了正常发工资外,还要按天数额外付两倍的日工资。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如果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可按3倍工资计算,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情况则按正常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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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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