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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抢筹CDR试点存托人业务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北京商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10

  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了进一步消息。7月31日,证监会消息称,农业银行的试点存托人资料被证监会接收。目前,已有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两家银行公开披露了申请信息。在分析人士看来,成为CDR试点存托人可以使银行的有效资产规模得到提升,不过,CDR存托对银行的跨境资金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两家银行提交申请

  7月31日,证监会官网披露,证监会已于7月25日接收关于农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开展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的审批》材料。这一消息引发市场关注。

  所谓的存托凭证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由托管机构与存托机构作为主要中介机构参与,并由境外发行人发行一定数量股份的有价证券。根据存托凭证流通地的不同,可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台湾存托凭证(TDR)等。中国存托凭证(CDR)即是在中国上市流通的存托凭证。6月15日,证监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修订发布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规定》下发5天之后,招商银行公告称,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该行向银保监会、证监会申请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这也是《规定》发布后,首家公开披露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申请信息的银行。

  首创证券研发部总经理王剑辉表示,开展存托业务,对于银行来说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可以使银行的有效资产规模得到提升,对资产规模是一个比较良好的补充。

  存托行门槛较高

  为了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相关配套制度,6月15日发布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中国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

  不过,北京商报记者7月31日向多家银行了解,除了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外,尚未有其他银行有进一步动作。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定》对银行开展该业务设置的门槛较高,可能会将许多银行挡在门外。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卿表示,关于存托行的资质,《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申请担任存托人的条件包括“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最近一年的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以及“在纽约、中国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5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中国香港地区的机构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等。监管机构对于申请银行的资本净额以及境外机构数量要求比较高,从目前看主要是国有大行和一些股份制银行符合要求。

  考验跨境资金管理能力

  除了进入门槛较高外,分析人士指出,CDR存托对银行的跨境资金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王剑辉表示,监管要求银行在香港市场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相对难度较小,但在纽约的话,难度就较大,对银行跨境流动性的调节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对于银行来讲,开展这个业务主要的问题和障碍一个是跨境流动性管理和应对市场波动的潜在风险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有一个就是外汇管理方面的挑战,特别是如果外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提供跨境证券服务对银行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王剑辉说。

  当日,市场传闻称,目前CDR发行工作暂缓,等待市场和宏观环境回暖再做推进,多家首批发行CDR企业保荐工作被搁置。在北京商报记者采访过程中,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该行内部也曾讨论研究过申请CDR试点存托人,但并未正式对外宣布,如今CDR暂缓,存托人申请尚无新进展。

(责任编辑:马欣)


责任编辑: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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