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者按:7月27日,证监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自7月27日起施行。新规显示,证监会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五个安全")等的重大违法行为,新增为强制退市的指标之一,对重大违法经营的公司将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据了解政策出台过程的人士称,证监会出台一项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难在短时间迅速完成;但此次修改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确实也是考虑了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涉五个安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交易所表态严把执行关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新规发布后,7月29日晚间,深交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退市新规》拓展了退市制度的作用范畴,实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全覆盖、无死角,充分体现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和决心,对于进一步健全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者信心,培育理性价值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市场生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下一步,深交所将坚决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新规》等相关规定,切实担负起一线监管法定职责,坚定不移地履行退市主体责任,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不姑息,零容忍,净化市场环境,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外市场无先例 退市规则不断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的标准,这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并无先例。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称,境外主要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采用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重点针对财务造假和流动性不足等启动退市。但中国市场体制与之有较大不同。 “国外并没有因为危害公众安全而退市的相关条款设置。这主要是因为欧美市场较为成熟,投资者构成以机构为主,没有涨停板制度,而且还存在浑水等做空机构。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会遭遇投资者用脚投票,股价暴跌,最终将因为不符合交易指标而被退市。这是一种市场化的退市路径。根据我们此前的统计,欧美市场这一类型的退市占比很高。”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董登新称,就实际情况来看,A股依然以散户为主,且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很重。这造成部分垃圾股和重大违法个股,有时甚至因估值低或重新上市预期而遭到散户爆炒。 与之相呼应的是,早在2014年退市改革中就有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即被强制退市。这也是市场俗称的针对垃圾股而设置的“一元退市法则”。但截至目前,A股并没有出现一起因该指标而被强制退市的案例。 “退不退市,不仅官方说了算,投资者自己也要说了算。”董登新称,制度改革最终希望推动的是,监管层执行强制退市和市场化退市相结合。对于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监管层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市场和投资者也要加强判断,以股价来淘汰垃圾股和重大违法公司。 在没有先例的规则领域,中国证监会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的重大违法行为,新增为强制退市的指标之一。 这让市场将近期深陷“疫苗事件”的ST长生(002680.SZ)对号入座,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联。据《第一财经日报》,多位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即使没有“疫苗事件”,监管层在退市制度上也会有这样的安排。 了解政策出台过程的人士称,证监会出台一项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难在短时间迅速完成;但此次修改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确实也是考虑了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梳理此次政策的出台,既是“量体裁衣”,又与新一轮退市改革一脉相承。 2014年以来,退市制度改革经历了明确体系、细化规则两个阶段。2014年,监管层明确了两大制度创新,即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和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其中,强制退市被细化为两种类型:因不符合交易类、财务类等指标而被强制退市,以及因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中,具体又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类型。 今年开始,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在原有的指标体系上,退市规则还在不断被细化。 就在今年3月,证监会宣布修改2014年发布的退市意见,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紧随其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规定得更细。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之外,还把重组上市、年报披露和日常信披中的重大违法情形,甚至为了规避连续亏损而在定期财报中弄虚作假的重大违法行为,都纳入了强制退市指标中。27日,证监会又宣布将涉及五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的范围。 今年已有5家上市公司退市 退市类型更加多样 今年以来,已有5家上市公司确定退市,确定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往年大幅增加。*ST吉恩、*ST昆机因业绩连续多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被退市;*ST烯碳即将成为首只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触发终止上市的股票;金亚科技成为A股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二例;雅百特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面临退市。 截至目前,在A股市场上完成退市的股票共约108只,原因大致为连续亏损、吸收合并、转板以及违法等。其中,因连续4年亏损被退市的公司数量最多,共约49只;其次为吸收合并退市的股票约36只。此外,有4家公司则由于连续3年亏损退市。 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2015年,*ST二重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2016年,*ST博元成为A股首家因重大信披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2017年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退市,*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恢复上市审核,被终止上市。 不过,在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永冀看来,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17年来,沪深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依旧不足0.35%,主动退市更是少之又少,远不能保障A股进出平衡。反观国外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约50%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率占近2/3,A股市场则大多是被动退市,极少有主动退市的情况。 “今年以来,A股退市状况有了新气象,不仅数量上有所增多,类型上更是多元化。”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今年以来,退市类型除了存在业绩连续多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常规情况,也有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退市的公司,更出现了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触发终止上市的公司。 (责任编辑:蔡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