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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不是免责借口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中国证券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5-25

  □本报记者 刘夏村

  潮水退后,才知道谁在裸泳。

  根据证监会近日的公告,新沃基金旗下的一只专户产品在去年债市波动期间爆发违约风险,通道方新沃基金被认定风控缺失、管理失当从而受到严厉处罚。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对此,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监管机构此举或意在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管理人职责,不因为从事通道业务而免除。

  通道业务风控缺失引发风险

  根据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信息,2016年12月20日,新沃基金管理的乾元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受持有的信用债券违约及高杠杆操作相互叠加影响,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的情况。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某中小基金公司旗下一只货币基金的一季报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披露。据悉,该货币基金与新沃基金管理的新沃基金-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12月7日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5000万元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截至到期结算日2017年2月7日,乾元2号未履行回购义务。最终,该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8日使用固有资金50,424,657.53元垫付了该笔逆回购业务到期本息。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新沃基金-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是一只“一对一”的产品,也就是说,该产品的资金来自一个客户。另据多位知情人士称,该基金专户的实际操盘者,是一家投资风格较为激进的债券私募机构,这类业务通常被视为通道业务。

  据业内人士介绍,基金专户开展的通道业务目前主要包括四类:其一是定增类业务,例如信托计划通过基金专户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其二是结构化单票业务,例如一些机构通过基金专户配资举牌上市公司;其三是债券投资业务,一些私募投资机构为了规避某些投资门槛,通过基金专户投资债券;其四是“阳光私募业务”,操盘方以投顾的名义通过基金专户投资二级市场。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这一事件,证监会表示,对新沃基金及旗下产品运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核查。核查发现,新沃基金对前述专户产品的风控缺失、管理失当,是造成风险事件的根本原因。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发生多起基金专户通道业务因为风控问题引发的风险事件。例如,今年4月12日,中国平安(601318)、兴业银行(601166)盘中出现“闪崩”,市场哗然,最终发现,是某基金公司旗下4个专户产品的证券账户短时间内以远低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卖出导致。在上交所的公告中,该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指令是由专户产品的投资顾问公司下达。在指令执行过程中,投资顾问与该基金公司未充分沟通,且在订单执行中未能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引发上述异常情况。

  通道业务并非免责借口

  对于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证监会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对此,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认为,监管机构强调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意味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管理人职责不因为从事通道业务而免除。

  业内人士介绍,“通道业务”并非严谨表述,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通道业务”已经被泛化。而且,开展通道业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并非不承担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源自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

  例如,去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就表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该款规定进一步约定了六项不得从事的形式,其中就包括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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