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22日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乘坐滴滴顺风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宋先生将小桔科技公司(即“滴滴出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提供并协助履行司乘意外险保险合同。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6年5月28日晚,原告搭乘的滴滴顺风车与一酒驾司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发现,滴滴顺风车驾驶员为2015年1月4日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龄刚过一年,不满足《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申请驾驶出租车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要求。也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规定相冲突。 原告认为,在网约车交易中,滴滴出行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是承运服务。网约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屡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滴滴出行公司因派遣不满足我国相关法律要求的肇事车主履行该合同,属于不当履行合同,应承担对原告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物质、精神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