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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点首席股权架构师何德文:论企业控制的N种可能

来源:未知 作者:新尧网eleve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7

  有的人一提到公司控制权,就以为是“一言堂”。其实,典型的创业投资模式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模式,并不是创业者或投资人单方出演的“独角戏”。

  因此,一方面,对于公司的绝大部分事项,创始团队应该具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方面,在典型的创业投资模式下,基于投资人出资占大头,却占小股,也很少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对公司缺乏控制力的情形,应当保障投资人作为公司小股东的核心经济利益。比如,对公司发行新股、分红、清算等关系投资人核心经济利益的事项,创业企业应该有条件给予投资人否决权(非决定权)以保护其权益。

  因此,创业者在公司融资过程中要实现的是相对控制权,以平衡双方利益。

  本次邀请到七八点首席股权架构师何德文,就企业控制的N种可能,给到创业者们六个相关的股权设计的提示,以实现创业团队对企业的相对控制:

  一、股权比例

  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分红权、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的源泉和基础。因此,股权控制是创业者实现对企业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即是绝对控股。有人把创业形象地比喻为拼图游戏。企业的发展需要拼接资本、团队、技术和市场等社会资源,但大部分初创企业本身可利用的资源有限。为了对接利用上这些资源,创业企业通常要用公司的股权去置换。因此,创业者须考虑在“股权换资源”过程中对创业团队股权的摊薄效应。不少创业企业在公开发行上市之前会经历三轮以上融资,这种摊薄效应更为明显。比如京东,它通过向今日资本、老虎基金、KPCB、红杉与DST等机构融资,为其奠定其在中国电商场的地位功不可没。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舍不了孩子套不了狼。在对接这些外部资源时,刘强东的股权在上市前也被摊薄到了只剩下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刘强东仅靠持股直接对应的18.8%投票权很难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二、投票权委托制度和一致行动人制度

  “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比如,曾投资过Facebook, Groupon、Zynga、京东商城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明星企业的投资基金DigitalSky Technologies(DST),一直就有全力支持被投资企业CEO的传统,通常都会将其大部分投票权委托给被投资企业CEO行使。 在京东发行上市前,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三、AB股计划

  “AB股计划”又称“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其实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它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

  ▌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B股);

  ▌A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A股与B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包括Facebook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但是,B股每个投票权并不是唯一确定的☟陌陌:1B股=10投票权京东:1B股=20投票权Twitter:1B股=70投票权

  ▌A股无法转换为B股,但B股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A股。

  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创业企业可以在出让股权对接利用外部资源的同时,创业团队也不丧失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不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如京东,即是通过此种安排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的。

  根据京东招股说明书,上市前夕京东的股票会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机构投资人的股票会被重新指定为A序列普通股,每股只有1个投票权。

  刘强东持有的23.1%股权(含其代持的4.3%激励股权)将会被重新指定为B序列普通股,每股有20个投票权。因此,上市前夕实行AB股计划后,虽然投资人会收回此前委托给刘强东行使的投票权会,但通过AB股计划1:20的投票权制度设计,刘强东完全不存在腾讯入股后对公司失控的问题。

  我们提请大家注意的是:

  ▌由于涉及到对投资人的权利限制,AB股计划不会是每个创业企业的自由选择。从实践看,采用牛卡计划的主要是“皇帝女儿不愁嫁”、处于卖方市场的明星企业;

  ▌只有当公司是境外公司(如开曼或BVI)时,得益于当地法律在该问题上开放与灵活的态度,此种操作方式比较容易直接实现;当公司是境内公司时,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些特殊的设计与安排;

  ▌AB股计划会有适用范围限制。比如,涉及投资人某些重大权利通常会排除在适用AB股的范围之外。

  四、保护性条款范围

  在典型的创业投资模式下,基于投资人出资出大头、但占小股,也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特点,为了保护投资人作为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对公司一些事项具有否决权,这有其合理性。

  但是,矫枉过正的是,我们看到有的投资人有个又长又臭的清单,小到公司买个办公设备,大到公司发行上市,投资人都有一票否决权。这无疑加大了创业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成本。比较合理的情形是,投资人仅对关系其核心经济利益的少部分特定事项具有否决权。比如,对公司发行新股、分红与清算等事项,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平衡双方利益。

  五、董事会组成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一方面,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通常并不了解公司日常运营层面的情况;另一方面,创业团队离炮声最近,熟悉公司实际情况,创始团队应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一般来讲,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核心创始人如果对股东会有一定的控制力,则其对董事会也会有相应的控制力,但也并不尽然如此,核心创始人或创始股东团队可以考虑的方式之一,是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由创始股东团队或核心创始人委派。

  另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可以考虑借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由公司的创始团队及现有的核心高管组成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提名公司多数董事,而不是按照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这样即使创始团队或核心创始人拥有再少的股权,仍能控制董事会,从而拥有公司的运营决策权。

  六、各类持股平台

  当股东达到一定数量时,设立持股平台则有助于更好管理股东会,更方便掌握控制权。

  股权可以稀释,但控制权不可稀释。不控股,也可以控制公司。如果通过股散,能够聚拢重量级团队、资本与战略资源,创始人可以为了把蛋糕做大稀释股权,一小块蛋糕其实就可以实现大梦想,某些时候,股散,才能聚人,聚钱。

  但是初创企业不宜过早过度稀释股权,如果不得不面临钱权分离的局面,创始人可以通过学习,并寻找专业人士的协助,为企业设计合理的控制权制度。

  本文作者何德文先生是七八点公司创始人、股权架构师。七八点是国内首家专注企业股权架构服务的机构。七八点团队成员服务过包括小米、真格基金、天使汇等客户,既有服务大量创业者的经验,也有服务大量投资人的经验。

责任编辑:新尧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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