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通过相应技术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区块链中。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其特点有去中心化、开放性等。在原理上,储存的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因其可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性等特点,成为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