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切实有效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作用。 劳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尚存问题 近几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时有发生。人社部数据显示,仅2014年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 众所周知,“恶意欠薪”已经入刑。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提升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操作性。 但是,让欠薪者受到法律制裁并不容易。以2013年为例,各地移送司法的890件恶意欠薪案件中,截至2014年1月15日,各地法院审结仅53件。 为何一些“恶意欠薪”者难以被“治罪”?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将原因归结于“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他说,由于部分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效果。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曾表示,“恶意欠薪”存在判定标准复杂、操作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法律赋予了劳动监察部门职责,但是手段并不够。 本报记者在全国各地采访多名一线劳动监察人员获悉,农民工自证的欠薪只能作为线索,无法作为证据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一位一线劳动监察人员告诉记者,没有证据,自己只能是农民工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传声筒”。 记者在采访多起欠薪事件过程中发现,对劳动监察人员来说,要取得一定证据并非易事,因为他们没有对企业实施调查和查封账户、扣押财物等强制性权力。一位一线劳动监察人员说,恶意欠薪和醉酒驾驶一起入刑,如果二者的法律威慑力一样,欠薪者才会人人自危,根治欠薪才有希望。 针对突出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邱小平表示,此次《通知》出台,正是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譬如针对“老板”逃匿后找不到证据的难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又如,针对“老赖”问题,此次《通知》规定,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程分转包,各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农民工讨薪不知道找谁的状况也有望得到根治。《通知》规定,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另外,《通知》还对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案卷标准、文书送达及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