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公民。条例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新文化报11月25日) 事实上,立法规定类似“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的,吉林早不是第一次。比如在早2011年,《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有类似规定,湖南省今年的相关立法也有类似规定,相关方面积极为老人权益构建坚实法律基础的态度无疑值得高度肯定。 但就舆论反映看,对这样的法律出台虽然基本都持开放和欢迎态度,认为这从法制根本上保障了老年人的物质等经济权益不受包括子女在内的任何人的随意侵犯,是一种立法进步,但似乎一如既往的都有一种深深的担忧在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会沦为难以实现的“白条法律”。这并非杞人忧天的多虑。 众所周知,就现实来讲子女“啃老”有故意和无奈之分。故意“啃老”这一部分主要是子女自己有独立生活能力,但为了自己更好的生活和享受,或自私自利置老人于不顾,而恶意去侵占、强取父母老人的钱财来支撑自己的生活等。但寓于悠久历史传统、脸面等原因,很多老人一方面认为按照传统自己的财产早晚是子女的,早给子女晚给(不管是自愿还被迫)子女都一样,所以对子女的“啃老”没有起码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则认为子女恶意“啃老”是“家丑”不可外扬,往往会忍气吞声,更不会轻易采取撕破脸皮的方式等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这部分恶意“啃老”群体,有的也正是具有老人的这种不理性的传统意识,或抓住了老人的这种心理,认为自己这样做没什么错,即便是恶意“啃老”了,父母也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于是就更加肆无忌惮的恶意“啃老”而少加节制。 对于无奈“啃老族”来说,则主要是家庭负担比较大,但又由于个人技术能力、就业环境不理想等,没有好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不得不“啃老”;或者说老人看到子女确实有这方面的困难,不忍心子女受累受难,虽然从内心深处不愿意子女“啃老”,但也不得不被“啃老”。 无疑,要想老人切实拒绝子女恶意“啃老”,一方面就必须要通过及时细致的教育和引导,有效改变老人不正确、不全面的传统子(女)承父业观念,同时对子女恶意“啃老”的行为等要有一个正确的家庭丑恶认识,从内心深处敢于、有勇气对这些行为进行抵制和反抗。 就法制来讲,要想对这些恶意“啃老”进行规制和有效改变,都需要在老人自觉抵制的基础上,需要司法等强制机关具体的个案制裁来警示、效尤等。 而对于无奈“啃老族”,要想他们不再“啃老”,解决起来很显然是更加复杂的问题,比如对于技能低的问题,政府等有关方面要及时通过组织社会技能教育培训等方式,让这些由于技能不高的啃老群体提高技能增加收入;对就业环境不优问题,则需要政府等采取增强就业透明度、就业公平度、扩大增加就业岗位等综合手段,来增加他们的收入,逐步摆脱不得不“啃老”的窘境和命运。 但很显然,不管是恶意“啃老”,还是无奈“啃老”,要想老人的财产不被子女无故“啃去”,都不是立法“禁啃老”这么简单的事情,而是需要有关方面在立法外采取更多的配套措施、做更多更复杂的工作来改变和保障。也就是说,要想老人不被子女“啃老”,立法“禁啃老”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协力来逐步改变才行。(余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