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上曝光后,引发极大关注。据了解,事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食客该不该如此浪费、餐厅有没有权力罚款、浪费食物后该不该罚这么多钱,一时也成为网民争论的话题。(11月2日《京华时报》) 在眼球效应时代,一个新闻事件成为舆论焦点之后,通常会带来类似事件的“井喷”。继青岛“天价虾”之后,全国各地的“天价账单”层出不穷。这一次,食客在自助餐厅浪费食物遭遇重罚,同样引发广泛关注。在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每一张“天价账单”,都会触动消费者关于利益和公平的敏感神经。 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有句名言,“人就是他所吃的东西”。透过美食这个窗口,我们可以更多地发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餐饮消费既体现了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又体现了消费者与餐厅之间的交换和互动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交换和互惠的关系,也是利益协商和博弈的互动关系。 这边厢,食客称餐厅要求缴纳罚款;那边厢,餐厅事后称顾客“自愿”。在事实尚未查明、真相尚未厘清的格局下,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进行价值判断,将惩罚的“板子”全部打在餐厅上。尽管这件事情还没有水落石出,却并不影响我们探讨的核心问题——100元食材费用也好,2400元罚款也罢,自助餐厅究竟有没有权利对浪费食物的消费者进行规训和惩罚? 自助餐厅不是行政执法机构,显然并不具备罚款权,这是不容置喙的价值共识。只不过,消费者和自助餐厅建构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既可能是白纸黑字的文本,也可能是口头契约——“不得浪费食物,浪费食物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双方共同接受的契约,如果消费者违约了,自助餐厅收取一定的费用合情合理。 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消费者和自助餐厅要寻找最大的“价值公约数”。一方面,消费者在自助餐厅大快朵颐,放开了肚皮尽情享受美食;另一方面,自助餐厅从利益考量、环保等方面出发,都要求消费者不要浪费食物。对于自助餐厅来说,对浪费食物的行为进行收费并不是目的,而是给消费者的铺张浪费戴上“紧箍咒”。 自助餐厅没有权利对浪费食物的消费者进行罚款,却可以在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下对浪费行为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消费者浪费食物的情形比较轻微,自助餐厅应给予劝诫并适度包容;只有当消费者浪费食物的情形比较严重并且不听从劝诫,自助餐厅才有权利收取一定的费用。把握好这样的原则,双方才能减少纠纷,实现利益协调。(杨朝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