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浙江大学学生小陈上车前发现丢失了火车票,在列车上她向列车长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小陈感到不合理,便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预计将在11月初开庭审理。(10月16日 央广网) 近日,“铁老大”因浙大学生状告铁路局事件,被再一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网友支持和赞同声不绝于耳。作为个体的学生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继而挑战庞大而强势的国有企业,这个挑战本身就足以让人“拍手称快”。火车票作为乘客乘坐火车和出入车站的凭证为什么具有唯一性?笔者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了解到这个信息后,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要补票了。纵观这个事件,笔者认为,学生勇气可嘉,维权使法治的精神深入民心,但做法欠妥。在推行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无疑是一大进步。火车票作为联系乘客和铁路的纽带,某种程度具有一定的合约性。乘客在选择乘坐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同时,就等同于接受了铁路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好火车票不致丢失,在这里也就变成了旅客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作为大学生而言,这不是不能理解的道理。但是在实名制购票的背景下,火车票作为凭证的唯一性是受质疑的。难道凭借身份信息都不足以证明“我就是我”“我买了这张车票”吗?看似合理的质疑在并未全面实行公交式刷卡进出站的现实情况下却站不住脚,现实中丢失车票其实并不少见,假如每一位丢失车票的旅客都要求铁路部门翻阅核实真实信息,无形之中既给铁路部门增添人力和物力成本,又使旅客背负缺乏“契约精神”的标签。 铁路按规办事,规矩需社会和公民共同承担,处理过程却失人情味。但是在实名制购票的背景下,火车票作为凭证的唯一性是受质疑的。人情和法理两者从来都是矛盾的,但法理之外又不外乎情理。如何处理此次人情法理的矛盾,笔者认为还需铁路部门的技术革新和服务升级。技术革新打破车票“唯一性”的牢笼,既方便了乘客又大大提升了铁路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升级,让旅客宾至如归,对旅客做到及时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宣传铁路有关法律法规,这也正是铁路提出“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服务理念的体现,做到了这两点旅途旅客与“铁老大”必然皆大欢喜。(黄晓晖) |